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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刑诉程序方面浅谈女性犯罪及其法律保护

 
来源:法律与伦理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1
 

近年来,某网约车司机杀人案、泰国杀妻骗保案、某地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某地保姆纵火案等涉及女性刑事热点案件频出,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本文将在保护女性人权、预防女性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完善等方面提出个人建议。

一、女性相关刑事案件成因及特点分析

(一)女性作为被害者身份

1.女性被害人刑事案件特点

(1)从年龄分布来看,有关性犯罪的案件如性骚扰、强迫卖淫等,被害人多为三十岁以下年轻女性;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中,诈骗型案件受害人多为中老年女性,其他侵财型案件,女性被害人的年龄层则比较广泛。

(2)从时空分布看,智力型诈骗案如电信诈骗、中奖型诈骗等,一般发生在网络和社交平台上;而暴力型案件如抢劫、强奸等一般发生在夜间且较偏僻的地方。

(3)从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看,在性犯罪案件中,女性被害人常处于加害人的控制之下;在盗窃案件中,女性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多存在一种“友情”关系,在加害人面前其警惕性较低;在故意杀人案中,双方多为近亲属关系,由于深度信赖对方却惨遭毒手。

2.选择女性作为犯罪对象的原因分析

女性较于男性来说对抗性差,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此外,一般女性的警觉性较差,极易对他人产生信任感,而在受害后会受世俗观念影响,往往会选择隐忍而不敢声张[1]。

(二)女性作为加害者身份

1.女性加害者刑事案件特点

(1)选择时间、地点的隐蔽性。女性体力小,所以多选择在被害人熟睡、昏迷、醉酒、病重等不戒备或不能抵抗的情况下进行犯罪,犯罪地点往往选择难以被发现的地方。

(2)犯罪手段的欺骗性。很多女性加害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并无犯罪征兆,多利用自身特点如美色、文弱的外表、推心置腹的话语来麻痹对方,让对方放下警戒而上当受骗。

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1)心理原因:一是女性容易因情绪激动而冲动犯罪。二是部分女性有攀比心理,当她们不能用符合正常人价值观的方式满足自己虚荣心时,往往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三是因长期被加害,从被害人演变为加害人[2-3]。

(2)生理原因: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弗莱罗将女性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女性的生理性状。人类大脑灰质主管思维,白质承担着脑细胞之间的联络任务,而女性大脑中的灰质要比男性多50%,白质却明显少于男性,这也就是女性易受情绪影响而实施在常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生理原因[4]。

(3)家庭原因:青少年女性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优良的家庭教育,过于溺爱会导致其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从而加大了她们犯罪的可能性,但是过于严苛的家庭教育会使青少年女性产生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最终自甘堕落,走向极端。

二、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女性作为被害者身份

1.女性被害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女性被害人在受害后往往不愿声张,从当今刑事诉讼法程序来看,涉性刑事案件从立案、审查、证言的过程都存在重复受害人被性侵的经历和隐私泄露问题,如何确保性犯罪受害女性的隐私安全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1]。

2.女性被害人举证难的问题

女性在举证方面易受加害者的限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处于弱势地位,而诉讼活动又有相对复杂和严格的程序,因此很多女性被害人常有“想告却不知道如何告”的情况,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害人因支付不起律师和诉讼费用,再加上受到加害者的威逼利诱往往放弃提起诉讼的权利。

3.女性被害人心理安抚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心理安抚制度不完善会带来两种后果,一种是女性受害后长期处于恐惧和悲伤状态,很难重新融入社会;另一种是女性受害人在受害后会产生怨恨心理,易走上报复社会的犯罪道路。

4.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部分缺失是对女性人格尊严及精神权益的忽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物质损害赔偿诉讼,但对被害人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未作出规定。

(二)女性作为加害者身份

1.出监教育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资料显示,女性罪犯出狱后二次犯罪的概率很高,可见当前出监教育门槛相对较低以及出监后社会救济做得不够到位。

2.特殊时期人权保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当宣告缓刑。但是关于怀孕和哺乳期间的规定过于严苛,婴儿或胎儿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受到保护。女性罪犯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胎儿和婴儿的人权保护问题有待改善。

3.家庭财产权益保障问题

女性犯罪人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女性在监期间家庭财产易受亲属侵害,易引起女性二次犯罪。

三、女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一)女性作为被害者身份

1.在刑诉程序中增加女性被害人隐私保护的条款

保护隐私权不仅体现了对女性被害人人格尊严的尊重,更是其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程序法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构建以下机制来保护受害女性隐私:

(1)审前阶段: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了解与案件无关内容,不得无理由探隐私事项。对涉及隐私的卷宗资料,阅卷权须限制在特定主体内。查看卷宗资料应与女性被害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相关人员泄露卷宗相关信息的,应受到《刑事诉讼法》处罚。

(2)审判阶段:虽然公开审判顺应了现代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出于对女性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审判阶段应严格实行不公开审理,保障受害女性的隐私安全。

(3)判决之后:为保护性犯罪女性被害人的身份,应对涉性刑事案件的报道进行限制,任何知悉性犯罪案件信息的人员不得揭示有关案件的技术照片等信息,降低女性被害人被公众认出的可能。

2.建立女性被害人救济制度

(1)情感支持。联合妇联和社区对女性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早日克服不良心理暗示,降低其报复性犯罪的可能性。

(2)社区救济。社区机构应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建立为女性被害人提供伤情鉴定、精神安抚、法律咨询等系列服务的专门机构,帮助其提起诉讼,提高女性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建立女性被害人举证协助机构,帮助其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3)法律援助。给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权力应适当介入私人案件以推动案件处理高效运转。

3.在刑事诉程序中增补女性关涉性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关涉性的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终身的损失,应加强受害人补偿立法,使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实现其权利救济,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1]。

(二)女性作为加害者身份

1.完善出监教育制度

公安机关应帮助女性犯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根据其在监狱的表现和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等信息设置合理的出监教育时长和限度,并及时将犯罪前科和教育成果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社区等基层民众自治组织,最大限度降低其社会危险性,提高出监教育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预防普通女性或女性被害人犯罪

(1)强化教育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与基层群众组织联手,培养女性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防止其因不知法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校联手,加强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在学校靠老师,在家里靠家长,有针对性地强化女学生人身安全保护教育,帮助其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性爱观和价值观,以免误入歧途。

(3)帮扶女性弱势群体。在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对外出打工的农村女性和下岗的城市女性进行就业培训,拓宽其就业渠道,最大程度上避免女性因经济条件差而不得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适当放宽对女性犯罪人恶意怀孕的认定条件,切实保护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

虽然女性犯罪人恶意怀孕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但腹中胎儿是无辜的,建议司法机关在不放任犯罪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时适当放宽对这部分怀孕女性犯罪人的认定条件,或制定特殊措施来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1] 莫英耐,狄小华.刑事诉讼中女性权利之缺损与救济——以社会性别理论为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14(01):67-70.

[2] 余汶君.浅析当代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及预防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5(05):64-66.

[3] 陈和华.“犯罪心理”的心理学解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34(5):35-44.

[4] 张潘仕.女性犯罪初探[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49,116,167.


文章来源:法律与伦理 网址: http://flyll.400nongye.com/lunwen/itemid-380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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